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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5]10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508号)的要求,在分析总结全省县以上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证范围

  各市、州辖区内的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省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店。

  二、认证时限

  自2005年5月15日开始,截止2005年12月31日完成(即取得认证证书)。

  三、认证工作程序

  为提高认证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省局委托各市(州)局负责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受理、审查、发证;委托各GSP认证工作站负责农村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定。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GSP认证的公示、报批。

  1、申请受理

  各市(州)局收到企业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GSP认证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形式的认证申请材料,做出书面同意受理意见,并转GSP认证工作站进行现场检查。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要求企业补正;对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2、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定

  各GSP认证工作站在收到市(州)局转来受理的GSP认证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现场检查结论和填写现场检查报告。同时,根据认证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结论和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记录等材料,结合有关情况,在10个工作内做出技术评定结论。

  3、审查、发证

  各市(州)局根据GSP认证工作站的技术评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认证企业做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审查结论。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认证公示公告(含电子文本)文本,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对审查确定为限期整改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按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验;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未通过认证,并书面通知企业。未通过认证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对认证审批合格的企业,由各市(州)局负责打印、发放GSP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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