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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5]14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要求,我局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和范围

  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医疗机构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尚未期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

  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旧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

  二、换证程序

  (一)申请受理及资料审查:

  医疗机构应向省局提交换证申请,经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上报省局政务受理室。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现场检查:

  1、检查时间:省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现场验收检查。

  2、检查标准: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

  (三)换证:省局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医疗机构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收回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份,并附电子文档(由省局网站http://www.gsda.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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