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5]15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落实陆浩省长“药监和卫生部门继续高度重视疫苗的质量预防接种安全问题,确保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批示,结合当前我省疫苗流通和使用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条例》。各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要统筹安排,组织药监、药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的主要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疫苗管理的技术和能力,为更好地适应疫苗监管工作需要奠定基础。要结合实际,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活动,使企业和群众了解《条例》主要内容,了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有关知识,促进企业自觉学法守法,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2005年7月至8月开展疫苗流通和使用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疫苗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使用等环节冷链管理状况;疫苗的购进、销售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儿童接种使用和流通使用量较大的卡介苗、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肝疫苗等品种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条例》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营疫苗的企业,待国家的有关要求出台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核准后,方可经营。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企业,2005年6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购进的疫苗应按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使用等环节冷链管理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