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
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标准配制的,属于《
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依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