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食药监械函〔2005〕25号)
张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张药监函〔2005〕66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局请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申办医疗器械(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依据《甘肃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审查时,《标准》第一项“人员与机构”中1.2项可按“通过GSP认证且质量负责人经药监部门医疗器械法规培训考核合格”执行;1.4项按“通过GSP认证且有不少于2人通过药监部门医疗器械法规培训考核合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