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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5]33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申报程序请登陆我局网站)。

  二、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 ,向我局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手续(申报程序请登陆我局网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活动。

  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我局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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