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工和国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6]4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铁路车站、车务段,交通局,民航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
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联合下发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将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科研教学单位,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持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副本)(以下简称《运输证明》)。2006年4月1日之前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须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临时《运输证明》。
二、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单位,向省局递交领取《运输证明》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品名、数量、发货时间、预计到货时间等。提交办理《运输证明》申报资料一式3份,省局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运输证明》。
三、各市(州)局应按照
《办法》要求,建立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信息通报制度,对省内跨市(州)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收货单位所在地市州局在收到发运货物信息通报后,应及时对发运货物信息进行复核,并向省局和发货单位所在地市州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