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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党[2006]1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执法监管人员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有关规定,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廉政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的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行政审批、检查验收、行政监督、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行为中谋取私利,徇私、徇情办案,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

  (二)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赠送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行政相对人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参加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六)不准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和向行政相对人推销商品。

  (七)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故意刁难和对反映投诉者打击报复。

  (八)不准向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管工作秘密。

  (九)不准泄露行政相对人技术及商业秘密。

  (十)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食品药品执法监管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执法监管工作中,应向行政相对人讲明下列规定:

  (一)不对执法监管人员及执法处理进行贿赂性活动。

  (二)不给执法监管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为执法监管人员进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不接受执法监管人员推销的商品。

  (五)不宴请执法监管人员和为其提供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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