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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6]13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三)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用药,由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严格按照处方或《病历卡》(就医记录)上的医嘱用药和剂量实行登记销售。药品经营企业各门店驻店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应严格审核处方或《病历卡》(就医记录),并提供药学服务,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和用药档案。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登记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数量、药品批号、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或《病历卡》(就医记录)编号、病人姓名、性别、通讯方法或地址、就医日期、购药日期、药师签名等。处方或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1年。

  (四)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等的应急用药,可由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药品销售量一般控制在1天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并应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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