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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6〕19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发展,方便偏远地区农民用药,省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请按《规定》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于年底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

  一、为贯彻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发展,方便农村偏远地区农民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

  三、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

  四、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组织及监督。

  六、设置药柜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县级药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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