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飞行检查的企业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省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检查。飞行检查组的成员采取地区回避制度。检查员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在全省范围内指派。
第六条 省局组织飞行检查时,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派负责药品安全监管的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需要现场监督抽样的,由检查组或检查组委托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现场抽样。
第八条 飞行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检查组可根据检查需要适当延长,但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和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通知当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检查组应对企业的相关资料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时,检查员须及时填写《药品GMP飞行检查现场记录》(格式见附件1),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并要求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发现的缺陷项目,详实填写《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格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