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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办〔2006〕28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3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认证工作,加强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规范药品认证检查员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认证检查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药品GSP认证和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条件规定,负责药品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认证检查员的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

  第四条 药品认证检查员的范围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在职人员;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药品认证检查员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药品认证的方针政策;正确理解药品认证条款并能准确运用于认证检查实践;

  (三)药品GSP检查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药品GMP检查员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经历。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范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药品认证检查员申请表》,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药品认证检查员聘任证书,并列入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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