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浮标式氧气吸入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
(甘食药监械〔2007〕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正确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2006〕155号)精神,最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发现,有医疗机构在使用浮标式吸入器时违反说明书的规定,擅自加接高容量氧气进行雾化吸入治疗,出现“潮化杯”爆裂、爆裂碎片损伤陪护人员眼睛的严重伤害事件。
为切实杜绝此类问题在我省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使用行为,不断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决定对全省各医疗单位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彻底的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超范围进行临床使用或擅自拆装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由各市、州局组织对所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自2007年1月12日开始到1月31日结束。
四、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