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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学会关于申报二00七年度“甘肃省药学发展奖”的通知

甘肃省药学会关于申报二00七年度“甘肃省药学发展奖”的通知
(甘药发[2007]1号)


各市、州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分会、理事、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科学技术管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为促进我省药学事业发展,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同意设立“甘肃省药学发展奖”(甘科成[2004]13号),每年度对甘肃省药学领域的突出成果和对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一、甘肃省药学发展奖评奖条件:

  (一)在药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药学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

  (1) 自主研究开发的药学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 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药学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

  (二)在药学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药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

  (三)在生命工程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并使其成果转化的产品应用于人类健康事业。

  (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药规范种植、养殖、引种的研究成果。

  (五)药材、饮片、新辅料的研究成果。

  (六)保健品、新药和制剂工艺的研究成果。

  (七)新型医疗器械的发明、应用和推广。

  (八)医院临床药学的研究。

  二、申报省奖励办途径

  推荐省药学发展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推荐部门择优评审后,按照下列渠道。

  1、省属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学会推荐;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推荐;

  3、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当地学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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