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它植入器材,如骨蜡、骨修复材料、脑动脉瘤夹、血管吻合夹(器)、整形材料、心脏和组织修补材料、眼科填充材料、节育环、宫内节育器、结扎丝、神经补片等;
(三)植入性和接触式人工器官:人工血管、人工瓣膜、人工喉、人工角膜等;
(四)支架: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和食道支架;
(五)植入式医用电子仪器:起搏器、有创电生理仪器和医用传感器等;
(六)介入器材:血管内导管、导丝和管鞘等。
四、检查方法和重点内容
(一)生产企业
1、按照《
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对企业的场地环境、机构人员及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评定。
2、对生产的每种产品至少随机抽取一个规格,按如下内容进行检查(尚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除外):
1)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产品从原材料购进、生产过程、检验过程管理是否有可追溯性。
3)是否按标准检验,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委托检验的,是否有合法委托检验协议书。
4)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与注册证内容一致,是否有超范围生产、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适应症等情况。
5)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产品上市后的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二)经营企业
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从事经营活动。
2、按照《甘肃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对企业的机构人员、场地环境和设施、质量管理进行检查、评定。
3、现场抽取产品(如有)和相关记录,按如下内容进行检查:
1)产品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产品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3)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与注册证内容一致,是否有超范围生产、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适应症等情况。
检查进口产品时,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
4)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等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