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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医疗器械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指定的代理机构按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附件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

  附件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来源:□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编码:□□□□□□□□□□□

A.患者资料

1.患者姓名:

2.年龄:

3.性别:□男□女

4.预期治疗疾病或作用:

B.不良事件情况

5.事件主要表现:

 

6.事件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7.医疗器械实际使用场所:

□医院 □诊所 □家庭 □其它(在陈述中说明)

8.事件后果

□死亡            (时间);

□威胁生命;

□机体功能结构永久损伤;

□需要内、外科治疗避免上述永久损伤;

□其它(在事件陈述中说明)

9.事件陈述:(至少包括器械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依据、使用情况、出现的不良事件情况、对受害者影响、采取的治疗措施、器械联合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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