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在按照本预案第十四条做好报告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按照本预案第十四条做好报告的同时,应根据突发事故的实际情况,立即会同当地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救治行动。
第十八条 如系毒性药品丢失或者被盗,有关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市级人民医院做好准备,以救治可能出现的大量中毒人群。
第十九条 省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做好基本情况报告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影响,提出防范意见,并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处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故的控制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在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基础上,严防药品、医疗器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