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7〕29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的重要性。药品零售企业是药品流通的终端之一,是广大群众购买药品的重要渠道,其行为规范与否关系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是国家局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经营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通知》的精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强化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开展药学服务、药品分类管理以及药品和非药品分开经营、杜绝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等工作,促进企业行为自律。同时,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扎实开展药品零售经营专项检查。各地要将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组织开展药品零售经营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管理以及广告品种的购进渠道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柜台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