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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定县抚市镇鲤坑煤矿联合办矿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永定县抚市镇鲤坑煤矿联合办矿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4]779号)


龙岩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呈“永定县抚市镇中湖鲤坑煤矿联合改造可行性报告”的报告》(岩煤行发[2004]05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委、省煤炭工业协会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材料和福建省华夏建筑设计院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代可行性方案)进行了审核。根据省经贸委《关于我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经贸煤炭[2002]3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101号)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永定县抚市镇鲤坑煤矿进行联合改造,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矿所提供的采矿范围内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现状,对福建省华夏建筑设计院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原矿界内的煤炭资源由三个联通采区开采,分区通风方案改为由东、西、中三个独立采区开采。其中:东、西采区为生产采区,中采区为接替采区。东采区生产系统已经年检合格,可维持原生产系统和生产能力;西采区则对原系统进行改造:新掘一明斜井作为主井,完善生产系统,前期通风可利用已有的风井,明斜井施工结束后,则利用原标高为+371.8米的主井改为回风井,形成完善的生产和通风系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联合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根据矿井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东采区矿井设计和安全专项设计,并对接替采区作出方案设计。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联合改造后,矿井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要求矿井严格按照开采顺序回采,并做好通风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本矿区小煤窑开采多年,上部存有采空区,应提供矿井采空区等有关资料给设计单位。联合改造工程施工和竣工后投入生产时,应注意做好矿井防治水和通风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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