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贯彻《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实施意见
(晋档字[2007]22号)
各市、县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该
《规定》是一部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档案移交进馆奠定了工作基础。各级档案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站在依法治档、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高度,认真学习,积极行动,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为了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实施
《规定》,现将全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积极行动,尽快编制省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直接影响着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省直各机关必须依照
《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合理界定文件归档范围、科学鉴定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着手依法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省档案局审批后执行。省直单位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原则上分三批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各单位具体编制审批完成时间安排见附件一。为了将编制工作做细做实,各单位在编制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
《规定》实施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应该依法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