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拨付和使用的通知
(晋档字[2007]38号)
各市档案局,清徐、娄烦、盂县、黎城、壶关、沁源、阳城、高平、广灵、灵丘、浑源、平鲁、忻府、定襄、繁峙、文水、柳林、左权、昔阳等县(市、区)档案局:
根据《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人对2007年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申报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进行了初审,经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复核后批准,近日将下拨到有关市、县(市、区),现通知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尽快组织好批复项目的实施。
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财政部门分级拨付,各市、县(市、区)档案局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催办拨款手续,同时要确保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部门承诺的资金足额到位。
3、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