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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情况报告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情况报告
(晋档函字[2007]13号)


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的内容,山西省档案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近几年,遵照《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中对档案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选配了行政执法人员。
  在执法工作实践中,我局除执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资格制度外,还在一些相关制度中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要求。现分列如下:
  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二、山西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五部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山西省档案局档案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一)初次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局或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法规培训,经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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