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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及备案报告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及备案报告
(晋档函字[2007]18号)


省政府法制办:
  按照晋政办发[2007]57号“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制定的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核,确认共有三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为:1、晋档字[2005]57号“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2、晋档字[2005]66号“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3、晋档字[2006]2号“山西省社区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均未报送备案。
  现将三件文件及起草说明报送,请予审查。
  特此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起草说明

  一、依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
  二、必要性:为了加强对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内档案、资料实施有效监督,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制定过程: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经过调研起草-论证-审核-行文等程序。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全面掌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内应进馆档案、资料的单位、数量、内容等情况。

  附件2、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依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记录省、市、县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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