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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南埔加油站等项目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南埔加油站等项目的批复
(闽经贸市场〔2004〕944号)


泉州市贸发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省经贸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等文件的规定条件,经研究,同意你们申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泉州惠安所属的五个加油站即东芬加油站、联运加油站、厝斗加油站、群友加油站、塘兴加油站,分别改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南埔加油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后龙加油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峰尾加油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东张加油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泉港山腰加油站,并对这五个加油站实施迁建。
  这些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委确认的企业申请表内容及当地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办理。企业可据本批准文件申办有关后续手续。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上相关证件,由县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在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的意见栏时,应审查并注明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我委确认的申请表内容,注明验收通过日期。加油站在我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不得开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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