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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示范档案室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示范档案室标准》的通知
(晋档字[2004]38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机关:
  现将《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示范档案室标准》印发给你们,关于示范档案室的数量,我们认为省直机关3-5个,市直机关2-3个,县(市、区)直机关1个为宜,望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七月六日

  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示范档案室标准

  一、本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山西省一级标准满两年者。重新认定的单位当年即可申报。
  二、省直单位申请示范档案室,其系统必须90%达到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标准,市直单位申请示范档案室,其系统在所在市全部达到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标准。
  三、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已实行制度化管理。
  四、对认定或重新认定省一级标准时提出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等基础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已按《山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六、编写或汇编的档案参考资料体例规范、内容丰富、种类齐全,并有1-2种有情况、有分析、对本单位领导决策及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确实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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