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
(晋档字[2005]19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避免政出多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并在本省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则”、“规定”、“办法”、“规范”、“细则”、“意见”等,对条件暂不成熟又急需制定的文件,标题中须加“暂行”或“试行”字样。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3、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
3、行政强制
4、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 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调研起草、初审、论证、审查、行文等程序进行。政策法规处参与文件制定的全过程。
1、立项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将立项建议交与政策法规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内容、起草部门及负责人、完成起草时间等。由政策法规处初审汇总后报分管局长同意。
2、调研起草
起草处(室)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对涉及多个处(室)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可跨处(室)组成课题组联合调研、起草,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将草稿及书面论证建议交与政策法规处。
3、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