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晋档字[2005]57号)
各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内档案资料实施有效监督,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实施有效监督,保障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列入接收名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含资料)登记,是指列入接收名册单位向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各级档案局)填报进馆前档案明细、目录报送及相关事项的工作。
第四条 进馆前档案是指列入接收名册单位形成的、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但尚未到期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五条 全省进馆前档案登记工作在各级档案局统一组织、协调、监督下进行。
山西省档案局负责对省属单位进馆前档案的登记。各市、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市、 县(市、区)属单位进馆前档案的登记。
第六条 进馆前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填报《山西省各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表》(见附件);
2、报送进馆前档案全引目录(含机读目录),可以采用书面报送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方式;
3、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局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设立和变动情况,将符合进馆条件的单位列入接收名册,并定期发文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