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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文书档案依据《山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进行整理。
  2、科技档案依据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进行整理。
  3、会计档案依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4、音像档案依据《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进行整理。
  5、实物档案依据其类别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社区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全宗卷,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要逐件登记于销毁清册,经社区领导审批后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销毁清册同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保管应配备有专门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并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水、防虫鼠、防高温的要求。
  第十八条 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满足利用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社区应制定档案查(借)阅制度,规范提供利用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区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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