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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业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业务处应将已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书和项目验收或结题证书;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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