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用于安排同类新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专项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审查并经计划处审核后,其中重大专项由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组织验收,其它计划项目由业务处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统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四)研究内容、涉及技术领域以及补助经费较少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同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其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项目结题由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审批,并发给验收(结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