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厅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验收或核准结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业务处审查、计划处审核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重大变更事项,需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省科技厅业务处负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和验收由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业务处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总结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