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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推荐申报,推荐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甘有关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省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项目的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项目初审(评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推荐项目建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专家组提出的项目推荐意见进行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处、条财处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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