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省科技厅分别与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处及重大专项项目主管负责对提交的专项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检查专项实施情况,并根据《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协调联系专项的中期评估以及监理、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和问题,按《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或专项项目主管)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任务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进行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重大专项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单位需要对任务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提出变更申请,由业务处(或项目主管)提出建议,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对已批准中止、撤销的专项已做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认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按《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成果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