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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按下列规定申请认定:

  (一)科普基地提交《甘肃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申请表》,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省属单位报主管部门)。

  (二)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和科普基地单位。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认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后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国家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章 科普活动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可以申请认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科普活动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由县及县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主办的科普活动;

  (二)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三)必须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四)主办者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主办者按下列规定申请认定:

  (一)主办者在科普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甘肃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省级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认定的,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科技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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