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协调管理和统计,以及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的认定;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综合类科技报刊、科技音像制品、科普读物的认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兰州海关按各自职责予以核准落实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音像制品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第五条 综合科技类报纸在报纸批准登记时按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科技音像制品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等类别进行认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甘肃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综合类科技报纸和音像制品认定申请表》,报经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和《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办理认定手续,报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七条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