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兰州海关和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科发〔2004〕23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文化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 416号)精神,有效推进甘肃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兰州海关和省新闻出版局根据甘肃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兰州海关和省新闻出版局
2004年11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活动、科普捐赠等认定和政策管理工作。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