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档字[2006]41号)
各市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日前,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程序和验收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系统,现将《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债资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均须按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档案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其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及档案验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实行有组织验收权限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组组长为直接责任人,验收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要严密组织,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关,形成的验收意见必须报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于在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档案通过验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