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包含基站简表)。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国无管表2)--打印版以及电子录入版。
(4)承诺书(包含基站简表)(格式见附件2)。
(5)变更基站的电台执照。
3、资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电台执照;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三)撤销基站流程。
1、设置单位每季度申报一次,具体为1月、4月、7月、10月的任意工作日。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撤销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撤销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4)撤销基站的电台执照。
3、资料齐备后, 20个工作日出基站撤销批文。
四、我办以及四区(市)无管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基站设置行政许可职责。各基站所属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无管机构对基站进行管理。
五、为防止基站设备老化等原因引起的发射指标下降而造成电磁环境恶化,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我办以及四区(市)无管机构将按年度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超过当年在用基站总数的3%。
六、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设置基站的承诺书(包含基站简表)。
2. 变更基站的承诺书(包含基站简表)。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设置基站的承诺书
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计划于××年××月××日前在本市设置××座基站(含直放站××座)(具体建站地址及基站有关技术指标见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对以上基站设置承诺以下事项:
一、基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二、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