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启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闽经贸函政法〔2004〕40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贸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4〕556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许可专用章”)。
许可专用章共8枚,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8,按照标注数字的前后顺序分别由我委的工业发展促进处、能源处、市场调节处、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综合处、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用于其具体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行政许可询问核查通知书》以及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需要时间的书面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