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泉州市坪山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的批复
(闽经贸市场〔2004〕1015号)
泉州市贸发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泉州市坪山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补批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报告》(泉贸[2004]163号)文悉。为妥善利用现有资源,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及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传〔2002〕20号通知精神和省经贸委《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闽经贸市场[2002]292号)等文件,经研究,同意你们申报的泉州市坪山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该加油站占用当地新建加油站指标。企业凭我委批文到有关部门补办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危化等手续,并向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补齐各项手续后,按我委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我委申请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