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永春天湖山化工厂申请更换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的函
(闽经贸许可〔2005〕6号)
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2005年1月18日接福建永春天湖山化工厂《更换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的申请报告》(厂行字[2005]07号)和《申请更换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厂行字[2005]08号),经审查,我委意见如下:
一、福建永春天湖山化工厂现任法定代表人徐建地通过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民爆安全资证[闽]字第3号),已具备了任职资格,同意该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二、根据贵局《关于同意福建永春天湖山矿务局化工厂调整工业雷管品种的批复》(科工爆办[2001]19号)和《关于福建永春天湖山化工厂增加塑料导爆管生产品种的批复》(委爆字[2004]10号),我委于2004年12月18日组织专家对该企业已建设完成的导爆管雷管生产线进行验收,对导爆管雷管和塑料导爆管产品进行转产鉴定,并于2004年12月31日批复同意该生产线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现该生产线已 具备年产1000万发导爆管雷管、4000万米塑料导爆管的生产能力,我委同意企业的申请,请贵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换发生产企业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