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4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和邮电部北京邮票厂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为此市局决定,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为我局新版发票的定点承印企业,邮电部北京邮票厂为我局公园、旅游景点发票中邮资明信片式发票的定点承印企业(仅限此范围),并向以上两家企业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5日。发票承印资格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承印发票企业通讯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