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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对省直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考核并列入文明和谐单位奖惩内容的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对省直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考核并列入文明和谐单位奖惩内容的通知
(晋档字[2007]23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近年来,省直各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自觉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加强档案基础建设、推进依法治档、提供档案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档案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部门以及大多数省直机关的下属单位,还存在着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档案意识相对薄弱,档案基础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档案保管存在安全隐患,档案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制约着档案工作为山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山西的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资源和财富。省直各单位形成的档案,是省直机关在从事全省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发挥着真实地记录过去、服务现实、预知未来、总结历史、启迪后人、传承文明、弘扬文化的独特作用。档案工作即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省直单位的档案工作是全省档案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要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山西提供有效服务,做好省直机关档案工作至关重要。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档案工作。1987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2000年9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系全省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省直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活动中能够更好地促进省直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通过的《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晋直文明委发(2007)2号]将省直各单位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文明和谐单位奖惩范围。其中第四章第19条规定,在机关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工作推诿、落实不力等现象,被山西省档案局等有关单位通报批评者将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意见,为配合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的考核验收,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直单位档案工作目标及检查考核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自检自查。省档案局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省直各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凡不合格单位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根据国家档案局档办[2007]59号文件精神要求今后对省直各单位的监督考核要定期化,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通报制度,每次检查考核结果均要予以通报。同时,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上报山西省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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