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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函商业〔2005〕7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省美发美容协会:
  商务部第十一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加强宣传,明确职责。各地要组织职能部门、美容美发经营者、从业者认真学习贯彻《暂行办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加强对《暂行办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理美容美发业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支持和监督美容美发业发展的意识。各地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暂行办法》公布实施的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履行《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美容美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对当地美容美发行业有一定规模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规模、服务内容、技术力量、设备等,规模网点的范围见附表一的说明。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于2005年4月20日前填报附表一、二报送我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
  三、依法开展对美容美发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率先按照《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各级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美容美发行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予以警告,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美容美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注意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四、做好美容美发业推行分等定级标准、实行等级评定工作。具体办法我委另行下达。
  五、要指导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开展工作。尚未成立美容美发协会的设区市,商贸主管部门应予指导,尽快成立。美容美发协会是美容美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要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制订行业行为规范,培训从业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沟通协调企业与政府部门,强化对企业的信息、技术和法律服务,并建立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制度,规范美容美发企业经营,维护美容美发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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