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6〕603号 2006年11月28日)
各直属局:
根据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结合辖区乡镇渡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仅适用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清理未登记的乡镇渡船,其他未登记的船舶不予参照执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本暂行办法不再沿用。
第一条 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属行政管辖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填写申请书(目前部海事局统一规定格式);
(二)提交身份证件(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
(三)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有关船舶技术资料,主要参数:建成年月日,长、宽、深等技术参数;
(四)提交船舶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船舶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第二条 办理船舶国籍证书
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属行政管辖的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办理国籍证书:
(一)填写申请书(目前部海事局统一规定格式);
(二)提交身份证件(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
(三)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
(四)提供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核对,留存复印件);
(五)从事经营的船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不从事经营属个人(个体)使用的船舶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第三条 签发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