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督促和指导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活动,宣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广东海事局或其指派的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中,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费用及监控其使用情况。
(二)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对安全生产是否发挥了齐抓共管的作用;是否建立和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是否明确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并建立和实施内部考核和奖惩机制。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标准或规定及其落实情况;是否关注职工健康与提供安全保障,按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六)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制度。
(七)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是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实行岗前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
(八)是否依法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期开展演练;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九)是否按规定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