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320号 2008年6月6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辖区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的使用,解决实施《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对200总吨以上船舶需要使用船名标志无标准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上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
《船舶登记条例》第
三十一条一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
二、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牌的使用规格
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成小圆角的矩形,使用的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一)船舶船名标志牌规格为160㎝×60㎝。
(二)船舶船籍港标志牌规格为80㎝×50㎝。
三、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