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2〕314号 2002年6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业申请
第四条 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 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施工作业申请书;
(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
(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