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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每年4月受理“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参评申请,广东海事局每年7月份公布“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名单及其证书有效期。“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如公司将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材料更新提交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仍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重新颁发有效期为24个月的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

  2.“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评选申报表

  附件1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申请单位填写)

船名

 

船籍港

 

总吨

 

船舶种类

 

建造日期

 

申请时间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管理人

                (章)

公司初次取得DOC日期

 

初次取得SMC日期

 

现所持SMC有效期

 

最近3年其公司是否被跟踪或附加审核

 

最近3年或5年是否发生滞留

 

最近3年有无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最近3年有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最近3年或5年被检查的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缺陷数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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