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评船长的个人业务总结(简述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时间和业绩,800-1200字)。
(二)所服务主要公司(含劳务派出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参评船长最近3年的安全记录等情况。
(四)参评船长最近3年的任职资历及其任职期间船舶的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材料复印件。
(五)现持船长证书复印件。
(六)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原件(仅提供给初次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第八条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评选程序
(一)对于广东籍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船员,分支局负责受理参评申请,核实参评船舶、船长是否符合条件,并在“船舶申报表”、“船长申报表”初评意见栏填写意见。经初评符合要求的,报告广东海事局。
对于广东籍国际航行船舶和非广东籍船舶及其船员,广东海事局负责受理参评申请(汕头、湛江海事局负责本港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申报),核实参评船舶、船长是否符合条件。
(二)广东海事局组成专门的评选委员会,通过审查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形成综合评选意见,填入“船舶申报表”、“船长申报表”评选意见栏。符合要求的,由广东海事局颁发有效期为24个月的“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在辖区内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安全诚信船舶”,免除24个月的船舶安全检查(含开航前检查)。
(二)“安全诚信船舶”,由“安全诚信船长”连续在船担任船长,免除36个月的船舶安全检查(含开航前检查),同时准予该船优先办理进出港手续。
第十条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在免检期间发生事故、违反有关海事法规或被举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有以下情形的,将被撤销资格:
(一)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失效(仅适用于船舶)。
(三)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发生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有以上情形的,报经广东海事局同意,撤销其“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公司提交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参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报经广东海事局同意,撤销该公司所有“安全诚信船舶”、相关“安全诚信船长”资格,收回相应证书,且在3年内不再接受该公司相关参评申请。